交通部頃預告修正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」,增列第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,包括汽車貨運業、汽車路線貨運業、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,自四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,減徵百分之二十五之汽車燃料使用費。
現 行條文規定,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、汽車路線貨運業、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,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,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。不過,交部近日依據公路法第二十七條預告修正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」第四條之一草案指出,鑑於近期油價波動劇烈,汽車貨運業、汽車路線貨運業、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在現有環境條件下,短期內甚難透過調整運價達到吸收成本。
另, 衡酌當前國內旅遊與貨運市場經營之需要,兼顧汽車貨運業、汽車路線貨運業、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運價一定期間內之穩定,因此,短期內由政府做適度 之稅費減免,爰增列第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,自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,減徵上述行業營業車輛百分之二十五之汽車燃料使用費。